(2013)威高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马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