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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高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马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