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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学平、张丽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学平,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

全文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银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丽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民商外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学平、张丽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852841.35元、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2年2月21日的违约金312650.56元及2012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金额852841.35元、违约的实际天数,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3488元、保全费用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841元,共计1201820.91元及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学平、张丽霞银行存款1201820.91元及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和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