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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华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华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相某。委托代理人蒋斌。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相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相某已预交),由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