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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东东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东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东,男,汉族,31岁.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东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731-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林州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集宁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东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在林州市,但其下设的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安居小区三期六标段二队项目部在集宁区管辖范围内具体施工,且事故发生在该项目部的施工工地。被上诉人陈东东(原审原告)选择了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集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慧娥审判员  李福锁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