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监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诉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一审被告和二审上诉人俞建平海事海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俞建平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监字第64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姗,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台州市中兴造船厂。负责人:王永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建平。申诉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一审被告和二审上诉人俞建平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再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桥洋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桥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撤回申诉。审判长 胡 方审判员 郭忠红审判员 余晓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