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埠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于波与潍坊恒合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埠民初字第99号原告于波。被告潍坊恒合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八马路东首。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波与被告潍坊恒合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