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