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双民四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史玉良、史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史玉良,史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双民四初字第00674号原告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苗颀,负责人。被告史玉良,男。被告史丽红,女。本院审理原告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玉良、史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朝亮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