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双民四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史玉良、史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史玉良,史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双民四初字第00674号原告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苗颀,负责人。被告史玉良,男。被告史丽红,女。本院审理原告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玉良、史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仁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朝亮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