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73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被告吴某某,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奕渠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