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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钟XX,女。被告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钟XX负担。审判长  王立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