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彦忠与黄忠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忠,黄忠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李彦忠,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28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黄忠信,男,汉族,现年40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忠诉被告黄忠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忠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合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彦忠承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高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