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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彦忠与黄忠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忠,黄忠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李彦忠,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28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黄忠信,男,汉族,现年40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忠诉被告黄忠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忠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合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彦忠承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高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