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丽玉与烟台帝喜体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玉,烟台帝喜体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玉。被执行人烟台帝喜体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3号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毕建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