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王冬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王冬平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89号申请人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居委河背工业区1号厂房1-3层,组织机构代码578813833。法定代表人陆张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王冬平。委托代理人肖经纬,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3)59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3)595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认为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有误,理由有两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王冬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金额超过了深圳月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应为非终局裁决。但是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因此适用法律错误。二、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已经付清王冬平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期间平日及休息日全部加班工资,不存在还有加班工资差额未付的情形。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基于该事实理由,恳请贵院撤销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3)595号仲裁裁决,维护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王冬平答辩称,第一、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对法律理解发生错误,仲裁裁决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12个月的金额;第二、加班工资应该按照裁决结果支付给王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工人薪金收据,王冬平予以确认,根据考勤表、工资表、工人薪金收据,核算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王冬平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期间差额加班工资12916.48元。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王冬平差额加班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且该数额并未超过2013年深圳月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00元)十二个月的金额,应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因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明星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