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石海涛与董海强、李洪刚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涛,董海强,李洪刚,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孙化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石海涛,��,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董海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洪刚,男,成年,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孙化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海强,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景伦,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以上三被告)。原告石海涛与被告董海强、李洪刚、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孙化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化屯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海涛、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景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海涛诉称:2010年3月份,我给被告挖河通过结算合款16000元,当时约定2月还款,到期经催要被告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董海强、李洪刚偿还欠款16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当时董海强找我干活的时候没说是村委会的河道,他说那是他自己的活,我现在认可是村委会的河道。被告董海强辩称:涉案劳务费是原告给孙化屯行政村清理河道所产生的,这个事实原告在事实与理由当中也认可,董海强作为孙化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的签字是职务行为,涉案款项不应该由董海强承担,应驳回原告对董海强的诉讼请求,当由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洪刚辩称:涉案劳务费是原告给孙化屯行政村清理河道所产生的,这个事实原告在事实与理由当中也认可,李洪刚作为孙化屯村委会的副主任在欠条上的签字是职务行为,涉案款项不应该由李��刚承担,应驳回原告对李洪刚的诉讼请求,当由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孙化屯村委会辩称:拖欠劳务费是事实,但村委会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同时本案是劳务费用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孙化屯村委会清理河道,被告孙化屯村委会应支付原告的劳务费为16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9日为原告出具由董海强、李洪刚签名并捺手印以及盖有中共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孙化屯村支部章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石海涛在王浩屯镇孙化屯行政村挖河款壹万陆仟元证(¥16000.00)董海强李洪刚王浩屯镇孙华屯村委会2013.2.9号还款计划2013.5.1号左右还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欠条内容显示涉案劳务费是原告为孙化屯村委会清理河道所产生的,原告亦认可其是为孙化屯��委会清理河道。因此,被告董海强、李洪刚在欠条上签名、捺手印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原告的劳务费应由被告孙化屯村委会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董海强、李洪刚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欠条中书写的:还款计划2013.5.1日左右还清。应认定为其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被告现未按约定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孙化屯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石海涛劳务费1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日始,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石海涛要求被告董海强、李洪刚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孙化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鲁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