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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催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催字第617号申请人安徽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清溪镇。法定代表人贾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学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志祥,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面号为3050005322453096,票面金额80万元,出票人为湘电风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布雷维尼减速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湘潭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海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张小岭审 判 员  金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严 利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