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同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蔡忠阳与富锦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阳,富锦市建设局,张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同行初字第2号原告蔡忠阳,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富锦市。委托代理人贡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富锦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叶君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洁,女,黑龙江省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立双,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富锦市宏胜信用社干部,住富锦市。委托代理人邱志晨,男,富锦市二龙山镇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理原告蔡忠阳诉被告富锦市建设局、第三人张立双撤销房屋权属证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的审判须以民事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民事案件尚未审结。2012年6月11日中止结案,本院于2014年1月5日恢复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忠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青毅审判员 张前英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