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唐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思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阳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