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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49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永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耀彩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5日上午1O时许,双峰县蛇形山镇赤典村刘家组村民胡某乙因被告人胡某甲挖了自己家屋后竹笋,便带着一瓶农药和妻子周冬娥到胡某甲家理论。在胡某甲家厅屋内,胡某乙与胡某甲就竹笋的事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胡某乙打了胡某甲一个耳光,胡某甲顺手拿了一条靠椅打击胡某乙,致使胡某乙左手掌与左额面部受伤。经鉴定,胡某乙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左额面部单个裂伤创口长度达3.5厘米以上,构成轻伤。2013午11月29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胡某甲赔偿胡某乙医药费等共248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法庭上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耀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