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庭长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王XX,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被告李XX,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