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迎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与霍邱县第二中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迎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霍邱县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524号申请人:安徽迎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峰,总经理。被申请人:霍邱县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该中学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霍邱县第二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邱县第二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邱县第二中学存款331530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