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戴小龙与谢丽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72号原告戴某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被告谢某某,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林阿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