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王彬、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王某,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2号。负责人郑卫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座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王某、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唐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