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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与周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兴业县兴业大道。负责人刘华,职务经理。被告周荣,成年,住兴业县卖酒镇睦村下睦一社27-2号(住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被告周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王世妮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梁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