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段某与被告魏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段某,男,汉族,无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无极县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汉族,无极县人。原告段某与被告魏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被告于2008年向我借款打理生意,2013年2月31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据言明欠款100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魏某辩称,欠款10万元包含欠原告二儿子段某的工资款,工资款欠条上写的虽然是3万元,但是说好工资款是以账目为准,实际工资款是6000元。其余欠款7万元实际是怎么产生的我不清楚,因为这笔款是原告的妹子即我媳妇段某借的,借还款情况我不知道。打��的原因是因为我媳妇段某死亡后我被迫无奈才打了条。现在尚欠款多少我不清楚,我现在也没有钱还。本案调查重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的事实和理由。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2月31日被告魏某签名的一份欠款条,用以证明被告魏某尚欠原告现金及工资款100000元。经质证被告魏某称其媳妇段某死亡后原告不让出殡才被迫无奈打下欠条,该欠条载明了计欠段某现金及工资款100000元,详情及工资以账目核算为准。欠条中所言欠工资款应为6000元,其余的只知道2008年段某曾向其兄段某借款100000元,后来还没还款自己不清楚。原告段某则称其妹即被告魏某之妻段某确于2008年借其款100000元,后段某曾还款50000元,现尚欠款50000元,另外自己替段某担保借款20000元,两���合计共70000元,再加被告欠工资款30000元,被告共应给付欠款100000元。被告所述打条的原因是因为段某死亡后不让出殡才打的条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之妹段月分为被告魏某之妻。被告方于2008年以段月分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方偿还50000元,尚欠50000元。段某因病死亡后,原被告经交涉被告魏某于2013年2月31日给原告段某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计欠段某现金及工资款100000元,详情及工资以账目核算为准。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由被告魏某出具的计欠段某现金及工资款100000元的欠据。审理中被告魏某对2008年曾以其妻段某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具体还款情况不明,原告则承认尚欠借款50000元,故本院对被告方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魏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其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明确���定为段某的个人债务,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现段某已死亡,被告魏某应履行50000元的还款义务。原告称被告所打欠据中包括自己替段某担保借款20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称尚欠原告方工资款6000元,因原告否认,其又未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应以借据中言明的工资款30000元给付原告。综上,被告魏某应给付原告借款及工资款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某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段占民负担500元、被告魏某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司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