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七浦电刷线有限公司与双文龙、顾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七浦电刷线有限公司,双文龙,顾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昆山市七浦电刷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振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郗玉柱,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文龙,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被告顾金花,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七浦电刷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双文龙、顾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七浦电刷线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七浦电刷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七浦电刷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