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凌利宏与江金珠、第三人方岳生、黄山市兰亭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利宏,江金珠,方岳生,黄山市兰亭书法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凌利宏,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戴玉满,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金珠,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第三人:方岳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第三人:黄山市兰亭书法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岳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利宏诉被告江金珠、第三人方岳生、黄山市兰亭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利宏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利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利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利宏负担。审判员 胡 建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余烨(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