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22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汪某某,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