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唐世洪与沈小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洪,沈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1455号申请执行人唐世洪。被执行人沈小明。唐世洪申请执行沈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国公证执字第09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世洪申请执行沈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铮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