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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遂宁市兴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樊孔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兴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孔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遂宁市兴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燕栖街59号。法定代表人薛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樊孔富。本院在审理遂宁市兴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樊孔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兴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兴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