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翁艺青与张如裕、苏明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艺青,张如裕,苏明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翁艺青,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张如裕,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被告苏明心,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艺青与被告张如裕、苏明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艺青于2014年1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艺青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原告翁艺青申请撤诉,减半收费5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520元,由原告翁艺青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罗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