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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诉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海平与江苏新天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平,江苏新天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诉保字第42号申请人李海平,男,1970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XX、黄炳蓉,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新天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王仕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杨昌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华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庄南村D座403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海平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天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海平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诉前保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海平撤回诉前保全。保全费100元,由李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峥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