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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恒星与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星,牛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第864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恒星。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申请执行人李恒星与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星申请执行标的1542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恒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