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恒星与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星,牛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第864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恒星。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申请执行人李恒星与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牛光勇、张秀恩、牛芬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星申请执行标的1542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恒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