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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少林诉贾立军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林,贾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刘少���,男,37岁,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贾立军,男,49岁,住河北省保定市。申请人刘少林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扣押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不起诉的,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