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少林诉贾立军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林,贾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刘少���,男,37岁,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贾立军,男,49岁,住河北省保定市。申请人刘少林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扣押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不起诉的,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