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津、郑双华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津,郑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尤执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新村。法定代表人林明辉,局长。被执行人陈津,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郑双华,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3)第12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陈津、郑双华夫妇2009年12月结婚,于2010年4月7日生育第一孩,性别男;又于2013年2月13日生育第二孩,性别男。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属多生育一孩行为。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津、郑双华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7475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限于被执行人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7475元。逾期不履行,依法加收滞纳金。被执行人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尤溪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3)第12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且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3)第12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津、郑双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立即履行尤计生征决字(2013)第12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47475元及滞纳金等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陈津、郑双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炳耀审 判 员 张宏卿人民陪审员 洪秀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罗立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