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二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尚某甲、尚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尚某甲,尚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二民初字第14号原告:史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尚某甲,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尚某乙,男,1993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案由: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尚某甲、尚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某甲、尚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珍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