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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许乐超与沈阳安居客房屋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乐超,沈阳安居客房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许乐超,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齐凤兰,女。被告:沈阳安居客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该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乐超与被告沈阳安居客房屋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乐超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乐超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乐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