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李仕伟、付爱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李仕伟,付爱敏,高振喜,张小伶,高振奎,张秀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遵化市南三环中小企业孵化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连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李仕伟,农民。被告付爱敏(李仕伟之妻),农民。被告高振喜,农民。被告张小伶(高振喜之妻),农民。被告高振奎,农民。被告张秀珍(高振奎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仕伟、付爱敏、高振喜、张小伶、高振奎、张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月6日以被告李仕伟已将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