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傅元洁与LIUJIANHUI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元洁,LIUJIANHUI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446号原告傅元洁,女,1974年8月29日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528号1602室。委托代理人胡关荣,上海市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IUJIANHUI(刘剑辉),女,1972年6月27日生,美国国籍,住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横沥村179号309室。委托代理人朱志明,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元洁诉LIUJIANHUI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元洁于2014年1月6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傅元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元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傅元洁均已预缴),由原告傅元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振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