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747号原告杨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尹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