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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王×,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被告侯×,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