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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斌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普仁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斌,武汉市普仁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斌,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普仁医院。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本溪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一鸣,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该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史志军,该医院职员。上诉人陈斌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普仁医院(下称普仁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斌,被上诉人普仁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史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91年陈斌进入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工作。2004年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改制为普仁医院,同年11月4日陈斌与普仁医院签订了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日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31日陈斌因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向普仁医院提交了辞职申请,2012年11月30日普仁医院同意与陈斌解除劳动关系。陈斌在普仁医院工作期间,普仁医院多次克扣陈斌加班费和基本工资,严重侵害了陈斌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普仁医院:1、支付陈斌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6491.84元;2、支付陈斌2004年至2012年期间加班费135337.91元,节假日加班费3956.29元;3、支付陈斌2007年9月至2012年11月未发工资20374元;4、支付陈斌2012年11月工资3791.44元;5、支付陈斌经济补偿金88911.96元。普仁医院原审答辩称:陈斌主张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普仁医院与陈斌2007年、2010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陈斌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陈斌在普仁医院与武汉市急救中心联合成立的建四急救点工作,因120急救站的特殊性及规章制度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有工作时工作,无工作时休息,并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待命状态,l20急救站属于非盈利性质,与医院医生的工作性质不同,不能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陈斌的工作岗位是普仁医院急救中心建四急救站医生,根据普仁医院制定有关薪酬制度的规定,普仁医院足额向其支付了工资,不存在拖欠陈斌工资的情况。陈斌系主动提出的辞职,普仁医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法院驳回陈斌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7月陈斌进入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工作。2004年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改制为普仁医院,同年11月4日陈斌与普仁医院签订了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日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斌在普仁医院120急救站担任医师工作。2012年10月31日陈斌向普仁医院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2012年11月1日陈斌开始休带薪年休假,直至2012年11月7日因生病住院治疗,2012年11月15日出院,病休至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1月30日普仁医院作出了解除与陈斌劳动关系的决定。2013年1月25日陈斌向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同年5月13日作出裁决:一、普仁医院于仲裁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陈斌支付2012年11月的工资3791.44元;二、驳回陈斌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审法院另查明:陈斌的工资由薪点工资(1210元)和绩效工资组成,其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平均工资为1627.27元。原审法院认为:陈斌与普仁医院存在劳动关系,陈斌是自己提出的辞职,且辞职理由系举报普仁医院诸多违法行为,普仁医院领导置之不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故其要求普仁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88911.9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斌要求普仁医院支付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6491.84元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陈斌在普仁医院120急救站担任医师,因120急救站属非盈利性质,根据其工作的特殊性及规章制度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有工作时工作,无工作时休息,不能按法定工时计算加班费,故陈斌要求普仁医院支付2004年至2012年期间加班费l35337.9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普仁医院根据本医院制定的有关薪酬制度的规定,已足额向陈斌发放了工资,故其要求普仁医院支付2007年9月至2012年11月未发工资2037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陈斌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因休年休假和休病假未上班,但普仁医院于2012年11月30日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故普仁医院应支付陈斌2012年11月的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普仁医院支付原告陈斌2012年11月的工资1627.2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予以免交。上诉人陈斌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坚持其原诉讼请求,并以原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普仁医院对陈斌的上诉认为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斌与普仁医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0年11月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斌于2013年1月25日主张由普仁医院向其支付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陈斌系普仁医院120急救站医师,鉴于急救站的性质和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其实行的是24小时值班及相应的薪酬制,因此,陈斌主张由普仁医院支付2004年至2012年期间的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费无事实依据。陈斌并未举证证明普仁医院存在拖欠其工资的行为,相反,普仁医院根据其薪酬制度的规定,已足额向陈斌发放了工资,故陈斌主张由普仁医院支付2007年9月至2012年11月未发工资的诉请,亦无事实依据。在普仁医院并无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情况下,陈斌自行提出辞职,故其主张由普仁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陈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晏幼峰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鑫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