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雅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程建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雅刑执字第30号罪犯程建,男,生于1980年10月22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双流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程建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程建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建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已获得监狱标准考核积分13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建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二O一四年三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代理审判员 汤 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