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申请执行福建省邵武市中港竹艺科技有限公司、包世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福建省邵武市中港竹艺科技有限公司,包世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负责人柯鸿雁。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中港竹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世耀。被执行人包世耀,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申请执行福建省邵武市中港竹艺科技有限公司、包世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中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武市中港竹艺科技有限公司、包世耀未自动履行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5.08万元。福州中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因福州中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我院辖区内,福州中院于2013年12月18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中被执行人邵武市中港竹艺科技有限公司、包世耀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武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四闽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徐忠电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