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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福兵,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芹,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