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蔡建英与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与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南方拍卖市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英,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南方拍卖市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3号原告蔡建英。委托代理人林忠。被告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孝德。第三人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增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宋轰,该司法务经理。第三人海南南方拍卖市场。法定代表人吴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兵,该司业务经理。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成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杨琼,该司高级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瑾,该司业务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英与被告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及第三人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海南南方拍卖市场、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英撤回对被告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蔡建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付向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