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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郴北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玉春诉陈满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郴北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杨玉春,女,193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海龙,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玉春要求宣告陈满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玉春诉称:被申请人陈满清,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八医院军医,原住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八医院院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陈满清1983年入伍,1988年7月任广州军区防化器材仓库卫生所军医,1990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八医院外科工作,未婚无子女,1991年3月20日从该院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二十一年,已无生存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陈满清死亡。经查,陈满清,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与申请人杨玉春系母子关系,1983年入伍,1988年7月任广州军区防化器材仓库卫生所军医,1990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八医院外科工作,未婚无子女,住该医院院内,1991年3月20日从该院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有21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陈满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满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系宣告死亡案件。申请人杨玉春向本院提供了陈满清失踪前的就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八医院关于陈满清失踪的证明,能够证实陈满清于1991年3月20日从该医院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有21年之久,经多方寻找未果。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登报公告,公告期满后,陈满清仍下落不明。现陈满清失踪达四年以上,已无生存可能,申请人杨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满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婧铱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 蕊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