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家达与李家富、李北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达,李家富,李北荣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74-1号原告李家达,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富,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李北荣,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达诉被告李家富、李北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达以其与两被告李家富、李北荣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家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练洪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