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陈文琼与陆建民、李良梅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琼,陆建民,李良梅,陆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琼。委托代理人吴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菊。委托代理人蔡敏。上诉人陈文琼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建民、李良梅、陆菊与陈文琼系同楼上下邻居关系,陆建民、李良梅、陆菊系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一房屋产权人,陈文琼系其同楼603室产权人。2013年7月中旬,陆建民、李良梅、陆菊发现家中卫生间顶部有渗水现象,经物业查看,系陈文琼家卫生间浴缸部位发生渗水所致。原审审理中,陈文琼已对该渗水部位进行修复,现已不再渗水。陈文琼家卫生间渗水造成陆建民、李良梅、陆菊卫生间顶部受潮霉变及储物柜损坏,并造成陆建民、李良梅、陆菊家的部分床上用品及衣物受潮霉变。陆建民、李良梅、陆菊因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文琼赔偿卫生间顶部受潮霉变及储物柜损坏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羽绒被一条、羊毛被一条、棉花毯、羊毛毯各一条、羊毛衫4件受潮发霉的经济损失3,500元;陆建民、李良梅、陆菊为处理漏水事宜,产生误工损失1,5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系上下楼邻居因房屋渗漏水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陆建民、李良梅、陆菊认为因陈文琼房屋不当使用,造成陆建民、李良梅、陆菊家中装潢等财产受损,要求陈文琼予以赔偿,陈文琼对渗水予以确认,故陆建民、李良梅、陆菊的财产损失系因陈文琼使用房屋不当所致,法院予以确认。对于陆建民、李良梅、陆菊主张陈文琼应赔偿陆建民、李良梅、陆菊家中储物柜及卫生间顶部、床上用品及衣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应根据实际受损情况,由法院酌定。至于陆建民、李良梅、陆菊所述误工费一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文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建民、李良梅、陆菊财产损失费3,000元;二、陆建民、李良梅、陆菊要求陈文琼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文琼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被上诉人房屋内的损失仅500元,被子等的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应采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赔偿500元。被上诉人陆建民、李良梅、陆菊共同辩称,被上诉人房屋内的损失不仅包括卫生间顶部及橱柜的损失,而且包括了橱柜内存放的被褥等物品的损失,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能完全弥补被上诉人的损失,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房屋受损情况及受损原因均认可,而且被上诉人对其损失均在原审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对于原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不予认可,但其上诉提出的赔偿数额并无法完全弥补被上诉人的损失,而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仅为500元,故本院对于上诉人仅同意赔偿被上诉人5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受损情况所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陈文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杨 礼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