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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执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师亮,赵丽芹,丁宗兵,王菊梅,淮安市凯迪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中执字第017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朱兰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静,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师亮,淮安市凯迪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丽芹,无业。被执行人丁宗兵,无业。被执行人王菊梅,无业。被执行人淮安市凯迪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大治路10-4号。法定代表人王师亮,该公司董事长。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师亮、赵丽芹、丁宗兵、王菊梅、淮安市凯迪旅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2013)淮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根据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二处商品房,即赵丽芹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188号8幢210号商品房和丁宗兵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河区黄河路2号2幢304室商品房委托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登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丽芹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188号8幢210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开字第091119800070**号)作价66.6万元,被执行人丁宗兵位于淮安市清河区黄河路2号2幢3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字第××号)商品房作价24.3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淮安仲裁委(2013)淮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部分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仕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