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德民花苑附56幢。法定代表人黄永新。委托代理人冯晓勇。被告周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以与被告间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间的纠纷经协商已实际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晶晶 来自: